第二十二条 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建立博士后人员在站档案,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设站单位、流动站应分别选派相关专家或导师作为项目的研究指导人和学术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并成立科研项目小组,配备年轻技术人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二十四条 设站单位应建立博士后人员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存入其在站档案。对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二十五条 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提供日常生活和科研经费,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其工资待遇标准按《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执行,标准应略高于不做博士后的同类人员标准,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待遇与本单位职工相同。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可将户口迁入珠海,凭有效的介绍信及其它证明材料,按有关规定在我市办理户口落户手续;随其流动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按有关规定在我市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前,个人提出申请,按《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人发〔2004〕223号)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出站手续。
(一)申请。博士后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向工作站及流动站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
(二)考核。工作站和流动站应举行出站报告会或采取其他形式,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研究工作进行评审、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三)出站。评审、考核通过,在我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出站手续,并将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考核合格,由国家颁发《博士后证书》。除有协议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有关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四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省及市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由设站单位作出终止其在站工作的决定,在我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对新设的工作站,在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后,每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建站补贴和20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补贴。
第三十六条 对新建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后,每基地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建基地补贴和10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补贴。
第三十七条 对博士后人员,除享受国家、省的优惠政策外,还给予下列优惠待遇:
(一)每人每年给予1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贴。
(二)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安家补贴;连续工作满3年的,再给予5万元的生活补贴。
(三)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给予等额配套资助。
(四)每年安排一次免费体检,享受专家体检标准。
(五)随其流动的子女在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3月施行的《珠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珠人字〔2008〕37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6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才集聚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机制,根据《中共珠海市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珠海市高层次人才。
本办法所称青年优秀人才是指取得《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证书》并在培养期内的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没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管理服务期内高层次人才和培养期内青年优秀人才。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住房保障坚持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原则,建立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住房保障机制。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措与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的保障性住房和货币补贴申请人的资格审定;
市财政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拨付;
市监察、发展改革、科技工贸信息化、国土、审计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住房保障采取租房补贴、购房补助和租住人才周转住房等方式。
第七条 租房补贴。根据人才层级,租房补贴按以下标准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次:
(一)高层次人才(一级),每人每月可享受2000元租房补贴。
(二)高层次人才(二级),每人每月可享受1700元租房补贴。
(三)高层次人才(三级),每人每月可享受1400元租房补贴。
(四)青年优秀人才,每人每月可享受500元租房补贴。
第八条 购房补助。高层次人才(一、二级)在我市首次购房的,根据其层级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高层次人才(一级),可享受100万元;
(二)高层次人才(二级),可享受60万元。
购房补助从购房之日起分10年发放,其中前2年每年按总额的5%发放,第3-5年每年按总额的10%发放,第6-10年每年按总额的12%发放,每年集中在当年末一次发放。
第九条 人才周转住房。人才周转住房建设坚持“政府投资建设为主,其它渠道筹集为辅”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建设、依托园区、合理布局、人才专用”的要求,通过在“三高”产业聚集区规划建设、整合现有公产房源、公开市场回购、委托企业代建、鼓励企业自建等形式,多渠道筹措人才周转住房,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租住。对租住者实行租金优惠,限价租赁。
第三章 申请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申请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