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申请人填写《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申请表》和《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住房保障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交,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1.《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证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关系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未婚、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3.申请租房补贴和租住周转住房的,提供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声明;
4.申请购房补助的,提供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购房前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此次购房为首次购房的声明以及购房合同、预告登记证明书或房地产权证;
5.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复核。
(四)公示。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签署给予货币补贴或安排租住人才周转住房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五)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六)发放补贴或安排租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后,给予货币补贴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租住人才周转住房的,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按规定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或青年优秀人才享受租房补贴、租住周转住房的最长期限均不超过其管理服务期(青年优秀人才为培养期,下同)。同一管理服务期(培养期)内租房补贴、购房补助和租住周转住房三种方式不得同时享受。高层次人才在同一管理服务期内享受了租房补贴后,符合条件申领购房补助的,发放购房补助时须从总额中扣除之前已领取的租房补贴金额。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或青年优秀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解决其住房问题。
第十三条 申请购房补助的,房地产权证的产权人或预告登记证明书的预购人必须为高层次人才本人(或本人及配偶)。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层级发生变动的,管理服务期重新确定。自层次变动的下月起,按新的层级调整货币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满,所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从期满下月起自然终止,租住人才周转公寓的,应按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退出。享受购房补助的,累计发放补助未达到应发放补助总额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余额可按原标准和办法继续发放,直至发放完毕。高层次人才离开珠海或不再与我市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以及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所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同时终止。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立高层次人才或青年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记录高层次人才领取货币补贴的月数、金额以及租住人才周转住房等情况。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高层次人才或青年优秀人才解决住房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货币补贴或周转住房的单位和个人,追回所骗取的货币补贴或周转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提及但存在其他政府部门规定的取消或追回高层次人才或青年优秀人才所享受的物质待遇情形的,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7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和
配偶就业促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尽可能减少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珠海市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我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提供保障,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的,下同)入学,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实行十二年免费教育。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市、区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安排在其父母房产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第六条 在外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到我市就读的,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经学校考核后,由教育部门协调安排。
第七条 在我市初中就读的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经市招生办审核,可享受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高中阶段学校资格。
第三章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促进
第八条 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高层次人才通过我市评定时,其配偶不在珠海市就业或处于非就业状态的,根据其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协助解决。
第十条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和健全全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信息库,会同市、区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推荐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公务员身份的,可根据本人专长,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联系安排到机关或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属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联系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涉及人员编制问题由编制管理部门统筹解决。
(二)其他情形的,由各级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个人情况多渠道协助推荐就业。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方式仍不能解决就业问题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可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按珠海市户籍人员条件报考。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由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市场根据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协助其解决就业问题:
1.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及以上的;
2.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3.因学历层次较低或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4.连续失业半年仍未能就业的。
第十四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