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员选聘的程序:由自治区文史研究馆根据馆员缺额情况提出选聘意见,向有关单位发出推荐馆员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单位向文史研究馆推荐馆员人选;自治区文史研究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馆员选聘条件,研究确定拟聘人选并进行组织考察;拟聘人选名单由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商请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同意,其中副厅级以上干部商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同意,然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自治区主席签发聘书。
馆员不再符合聘任条件时,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应报请自治区主席予以解聘。
馆员可以向自治区文史研究馆申请辞聘。馆员申请辞聘的,由自治区文史研究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 加强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建设。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负责政府文史咨询和文化统战工作,负责馆员的组织管理和服务,统战工作归口党委统战部联系。机构编制按自治区编委《关于调整自治区文史研究馆机构编制的批复》(内机编发〔2011〕140号)执行。
自治区文史研究馆要积极转变发展方式,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保证馆员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 加强组织领导。
把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提出发展要求。畅通馆员参政咨询知情渠道,及时向馆员通报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社会发展情况,组织馆员列席自治区政协会议。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可邀请自治区、盟市、旗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向馆员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馆员应以《馆员建议》“直通车”形式,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鼓励和支持馆员深入基层、深入生活,创作生产出更多的无愧于历史、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优秀作品。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自治区文史研究馆组织馆员开展工作,指定有关机构作为自治区文史研究馆的联系协调机构,协助安排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在本部门、本地区开展调查研究、学习考察、创作采风等有关活动,并努力创造良好的条件。
要加强对自治区文史研究馆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并为自治区文史研究馆组织活动和基础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自治区文史研究馆设立“敬老崇文、存史资政”奖,定期(2年至3年)对馆员的文史研究、艺术创作成果以及区内外专家学者研究内蒙古文史、反映内蒙古文化的成果进行评选,并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自治区文史馆馆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支持其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给予的有关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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