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当地城镇户籍,家庭收入在当地城镇平均收入水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由各县市依据其住房状况、家庭收入以及家庭财产情况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住房困难条件可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条件执行,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主要包括刚参加工作的大、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等,具体条件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外来务工人员。各县市应将在城镇长期工作生活、有稳定收入、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具体条件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申请公共租赁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当地城镇户籍;二是家庭收入情况符合当地确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三是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四是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2.城镇新就业职工(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二是具有申请地城镇户籍,或办理了《暂住证》(《居住证》);三是已与申请地就业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四是收入情况符合当地确定的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五是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
3.城镇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家庭成员均办理了《暂住证》(《居住证》),并在申请地连续居住2年以上;二是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三是家庭收入情况符合当地确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四是在申请地无自有产权住房。
四、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障,由保障对象自行选择保障方式。
(一)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政府投资建设,面向社会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的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各县市可根据申请人收入情况给予租赁补贴。租赁补贴额度按照申请人现自有产权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之间的差额乘以相应补贴标准计算。租金及补贴标准,由县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租金及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由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异地工作的干部职工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在综合考虑住房维护管理、折旧等因素的基础上,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由企业、其他社会团体等单位建设,面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企业根据单位运营状况、职工支付能力确定,并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