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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建设局等七部门加快发展我州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承租人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并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承租人仍不退还的,按市场租金的1.5倍收取超期租金,并在适当范围通报,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六、政策支持

  (一)土地供应

  1.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各县市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住房保障实施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同时根据供地时序落实到具体地块。公共租赁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2.采取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政府投资建设和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3.积极盘活利用存量、闲置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政府依法批准后可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4.严格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出让(租)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中,必须将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并纳入出让(租)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同时明确约定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二)资金支持

  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各县市要统筹安排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所需资金,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投入。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政府可给予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社会机构、个人将符合条件的住房委托政府成立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机构向保障对象出租的,政府应按租金标准与市场租金之间的差额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助。

  (三)税费支持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

  (四)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项目发放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营运。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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