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公交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实施“公交优先”的先决条件。要在用地、拆迁、规费、投融资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重点加快建设公交专用道、综合换乘枢纽及配套服务设施、公交信息服务系统、智能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换乘站和港湾式停靠站等。
(一)纳入土地计划。要将公交场站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公交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划拨土地。公交场站综合用地既可以采取商业用地方式办理,也可以采取交通运输业用地、商业用地分开办理的方式对待。
(二)将公交场站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将城市公交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今后在城市居住区、大型商业中心、开发区、大型文化娱乐公共场所、旅游景点、火车站等建设中要配套规划建设公交场站,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三)辟建公交专用道。积极创造条件在城区道路上逐步设置和划定公交专用道、单向优先、逆向专用线路等,市区新建、改建的主干道同步规划、建设公交专用道,保证城市公交对道路专用或优先使用权,提高公交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四)加快公交枢纽站、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公交候车棚亭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建设综合交通换乘枢纽,实现城际铁路、公路和城市公交的无缝对接。今后新建城市主干道建设必须同步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城市公交基础设施的主干道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确保城市公交车辆进场率不低于90%。老城区内交通干道要逐步辟建港湾式公交停靠点。
五、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建立政府对公交场站建设专项投入机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公共交通倾斜;政府每年在安排城建资金计划时,根据城市公交规划,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城市公交站场及相关设施建设;积极向上申报和争取成品油价格财政补贴资金,用于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二)合理核定城市公交票价。统筹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考虑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建立规范的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费用和政策性亏损审计与评价制度,科学核定城市公交票价。
(三)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补贴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的经济补偿政策,建立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范围。对因价格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政策扶持和价格补贴;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服务(包括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警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定期给予专项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