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公交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在最大限度地满足市民出行的同时,鼓励并支持公交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尤其要支持发展与市民休闲、旅游相关的公交旅游、公交通勤车、公交专线车业务;鼓励并支持公交企业充分发挥自身公交广告、媒体广告、汽车维修服务等资源优势,在满足公交企业自身需求的基础上,可开展对外综合经营业务,促进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
(五)规范公交企业承担的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和收费。
1、公交企业有责任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2、对公交企业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停车场、站点、站亭、首末站(棚)、及后方设施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人行道及绿地占用费。车船税按规定权限给予减免;免收公交车生活垃圾处理费及车辆年检费。对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城市公交企业,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申报减免。
3、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向公交企业乱摊派、乱收费。
六、维护公交职工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
高度重视和关心城市公交企业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状况,建立城市公交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职工的劳动收入水平。公安、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要坚决打击侵害公交驾驶员的行为,保护公交职工的身心健康。
七、切实加强对公交的服务和监管
强化城市公交的服务和监管是实施“公交优先”的重要手段。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围绕优先发展公交,规范公交市场行为,建立健全公共交通法规体系,及时配套出台规范性文件,使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不断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统一监管,建立健全城市公交客运市场管理标准体系,建立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
市客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交企业经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大力开展客运市场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坚决打击各种非法营运等行为,切实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维护良好的客运市场秩序。在行业内大力开展“创文明行业、树文明新风”活动,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运营质量和服务水平。
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交道路安全的监管,杜绝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交通安全、妨碍公交正常运行的行为,依法查处侵占、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行为,切实保护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保障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转。
公交企业要根据城区发展现状,按公交规划安排车辆运行,不断调整公交路网布局,增加运营车辆,提高公交线路的覆盖率和公交出行能力,改善公交乘车条件,强化公交人性化服务,教育企业员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做到诚信服务、礼貌待客、安全营运、规范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