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对文物进行修缮,应当由市赤壁管理处将修缮方案按有关规定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切实按照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实施。市赤壁管理处负责古建筑的维修保养和附属文物的安全,并对其负责管理的文物逐件登记造册,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有关程序报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市赤壁管理处在文物保护区内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等岗位责任制,对火源、电源以及避雷设施等严格管理,并配置必要的消防、报警等设施设备。文物库房应当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蚀。严禁在文物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毒品、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十八条 市赤壁管理处应建立健全赤壁景区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物保护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好赤壁景区的自然景物。
对赤壁景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市赤壁管理处应接受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加强赤壁景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景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景区树木的,必须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市赤壁管理处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赤壁景区内的土地,禁止以任何名义或方式非法转让景区内的土地。
第二十一条 市赤壁管理处应当组织清扫保洁人员对景区内的道路、广场、桥梁等园林设施进行清扫和保洁,及时清除垃圾,保持景区环境清洁。市环卫部门应当及时清运垃圾。
赤壁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各自范围内的清洁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
第二十二条 赤壁景区核心保护区内,除专用游览观光车辆、施工车辆以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擅自进入。
除老年人、残疾人自用轮椅和婴幼儿车外,其他非机动车辆不得进入赤壁景区核心保护区。
第二十三条 在核心保护区、规划控制区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出店经营、占道经营、无证经营,不得在景点周围非法圈占经营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