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赤壁景区内游乐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游乐设施的危险区域、部位设置警示标 志,指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并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
市赤壁管理处和公安、安监、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游乐项目的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市赤壁管理处应当在赤壁景区内设置景区标志牌,向公众告之景区的各项制度,指导公众文明游览。
第二十五条 市赤壁管理处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在重大活动和旅游旺季期间做好人员、车辆的组织疏导工作。
经依法批准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的组织者,应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维护赤壁景区环境和卫生。
第二十六条 在赤壁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审批时须征求市赤壁管理处的意见:
(一)挖掘、占用道路;
(二)临时占用绿地;
(三)更新、砍伐或修剪树木和移植古树名木;
(四)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五)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六)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赤壁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建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砍伐或损坏古树名木、风景林木,毁坏绿地;
(三)非法捕猎鸟类等野生动物;
(四)非法捕捞水生动植物;
(五)在禁火区内用火;
(六)焚烧冥纸、枯枝落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七)在景物或者文物、设施上刻划、涂污、粘贴;
(八)挖砂取土,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
(九)乱扔果皮、纸屑、包装袋等固体废弃物;
(十)随地吐痰,乱排污水及其他液体废弃物;
(十一)携带犬类等动物进入景区核心保护区;
(十二)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有碍景观、妨碍游览、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文化局、市园林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赤壁管理处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责令改正,对造成景区公共资源和公共财物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对公园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赤壁管理处和市文化局、市园林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