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直通直达制度。企业办理事项,按现行规定应当在县级办理的,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直接办理;需跨部门,跨县(市、区)协调解决的,由受理业务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请协调,重大问题可直接提请分管副市长协调解决;特别重大的问题,可直接提请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协调解决。
六、建立并联审批制度。并联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统一接件、统一受理,实行“一门受理、转告相关、分头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最终审批单位为并联审批主办部门。企业提交的需市政府协调解决的跨部门审批事项,也可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协调办理意见,相关部门按照协调意见分别落实办理。
七、建立引领陪同服务制度。重点企业需报国家审批的限上项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指派专人引领企业负责人到国家有关部门,协助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八、建立上门服务制度。重点企业遇到疑难问题,可预约提请有关职能部门上门办理有关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予以落实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
九、实行重大项目提前介入制度。各职能部门在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中,要提前介入、超前服务、靠前指导。对国家实行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制度管理的项目,及时掌握项目进程,按照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主动协助企业协调解决前期咨询、市场准入、规划选址、征地、环评、竣工验收、注册等方面的服务,实现“无缝对接”、全程跟踪,提供高效快捷服务。
十、建立窗口服务制度。市级行政服务中心和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窗口,开通为重点企业服务的“绿色通道”,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为大企业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督办及投诉受理等各种服务。
十一、建立限时办结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对重点企业的各类审批事项,要依照
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实行限时办理;对涉及企业行政审批事项的内部事业单位也要制定相关的限时办理制度,承诺的办理时限要对外公布。对企业提出的服务需求和办理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尽量缩短办结时间,力争做到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