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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咸宁市血吸虫病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拓宽投资渠道,加强经费监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围绕《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血防工作的投入,重点保证实现年度目标关键措施的投入需要;市卫生、农业、发改、水利、林业、国土、交通等部门要借省部联动及省部共建的机遇,积极争取省有关部门支持。疫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多渠道的血防筹资机制和稳定的血防投入机制,加强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将血防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装备、仪器、设备等经费列入预算,切实提高防治水平和能力。疫区村要通过一事一议,安排一定的义务工用于血防灭螺。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血防项目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用途,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各类资金项目整合,集中力量打攻坚战,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三)严格质量控制,实行科学评估。各地要成立血防综合治理技术指导专班,负责项目的咨询、论证、技术指导、督促检查、考核与评价等工作,对不符合建设标准或达不到血防要求的,要责令施工单位返工,直到工程质量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要加强查灭螺、人畜查治病等基础防治工作的质量控制,保证工作效果。

  (四)强化依法防治,发动群众参与。认真执行国务院和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广泛宣传《条例》精神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条例》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充分发挥群众在血防工作中的主题作用,调动群众参与血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加大血防基本知识的宣传力度,特别是深入宣传淘汰耕牛、以机代牛和洲滩禁牧等措施的重大意义,让群众真正理解、支持和参与血防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员的健康教育,特别是对来自非疫区的务工人员要进行血防知识的宣传。将中小学生血防知识教育纳入《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内容,落实学校血防责任制,积极开展创建“无血吸虫病人学校”活动。

  (五)加强督导检查,完善监管机制。疫区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他们反映的血防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完善检查督办制度,市政府督查室、市血防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血防工作进行检查督办,特别是对重疫区县(市、区)工作进展、主要指标完成等情况,要定期进行通报。

  附件:
  1、2011年咸宁市血防工作目标指标分解表(略)
  2、2011年咸宁市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任务分解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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