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2011〕498号 2011年7月21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的请示》(南市国税发〔2011〕1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五十三条、
五十四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已按规定的期限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且预缴企业所得税不足部分在规定期限内汇算清缴的,不予加收滞纳金;对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