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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加强普通发票和个体工商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加强普通发票和个体工商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桂国税函〔2011〕527号 2011年8月3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结合自治区纠风办最近转来群众反映的基层国税机关普通发票管理和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相关制度
  (一)认真贯彻发票领购制度,合理确定普通发票供应量。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的要求,做好纳税人普通发票的领购工作,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对日常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在近12个月内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用发票的数量可控制在3个月的使用量内。
  (二)严格发票开具制度。要加强《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督促纳税人依法开具发票,引导消费者在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时主动索要发票。
  (三)认真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切实加强个体工商户的户籍管理,把开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税务管理,防止税款的流失,对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按规定给予处罚。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定额管理,确保核定的定额公正、公平,程序合法。要加强对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的动态管理,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发现其生产经营收入达到起征点,则及时调整其“双定”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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