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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有关管理的通知

  2.申请
  需要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使用《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税发〔2010〕275号)指定的表样);
  (2)拟印制的发票式样;
  (3)发票专用章印模。
  3.审查与决定
  (1)审查。自治区国税局委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审查和按规定实地核查。依据上述税收法规要求开展调查并如实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该包括如下内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理由是否充分必要、发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制度的情况、发票专用库房及发票保管情况、内部发票领用存的情况、日常发票管理情况、发票使用量的情况、其它需要反映的问题。各市、县(区)级税务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将《税务行政许可审批表》、调查报告连同纳税人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
  (2)决定。自治区国税局按照行政审批程序办理审批。对于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式样模板批复纳税人,许可有效期为2年。
  (二)印刷。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纳税人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印制手续。
  1.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申请印刷的发票种类、具体数量、《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批文号。
  2.《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式样模板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现场审核无误后当场退回纳税人。
  各市国税局根据纳税人上一年度发票使用量制作《普通发票印刷通知书》和《税务机关印刷普通发票审批发票清单》。每批发票印制数量不超过一年的用量,也不得低于通用机打平推票12000份/种、通用手写发票2500本/种、通用机打卷式发票3000卷/种以上。相关的申请材料由市局征管科负责存档。
  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统一集中缴纳税款的企业,如需要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由总机构统一申请行政许可,各分支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印制手续。发票印制时统一套印自治区国税局发票监制章。
  3.印刷程序
  (1)印刷安排。各市国税局将《普通发票印刷通知书》、《税务机关印刷普通发票审批发票清单》和申请材料送至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国税局接到材料后安排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统一印刷。
  (2)核对票样。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接到印刷通知书后,及时制作发票印刷模板,并让纳税人进行校对模板,印刷模板必须与发票式样模板一致,不得改动。校对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纳税人缴纳发票工本费后,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负责印刷发票。
  (三)纳税人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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