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使用前15日内将情况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七、监管部门在收到餐饮服务单位备案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签署意见。对审查中发现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对备案材料需要核实的内容,备案部门应结合区域监管工作,到企业实地实施现场核查。现场
核查时间不计入上款规定时间。
八、监管部门在备案工作时不得向企业收费。
九、对备案时涉及的企业商业性秘密,备案管理部门应做好保密工作。
十、食品添加剂使用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制度由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表
餐饮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法人:
餐饮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食品名称
| 食品类别
| 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
| 食品执行标准号
| 添加物质名称
| 用途
| 添加剂生产企业
| 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号
| 实际最大使用量
| 添加剂来源
| 添加剂来源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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