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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等相关制度的通知

  六、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使用前15日内将情况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七、监管部门在收到餐饮服务单位备案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签署意见。对审查中发现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对备案材料需要核实的内容,备案部门应结合区域监管工作,到企业实地实施现场核查。现场
  核查时间不计入上款规定时间。
  八、监管部门在备案工作时不得向企业收费。
  九、对备案时涉及的企业商业性秘密,备案管理部门应做好保密工作。
  十、食品添加剂使用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制度由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表

  餐饮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法人:
  餐饮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食品名称

食品类别

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

食品执行标准号

添加物质名称

用途

添加剂生产企业

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号

实际最大使用量

添加剂来源

添加剂来源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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