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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等相关制度的通知

  备案机构(盖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注:1 “食品类别”是指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分类方法中,属于28大类食品的哪一类。食品生产者不清楚28类分类方法的,填写“不清”。
  3、“生产许可或准许生产证号”一栏,尚未取得生产许可或准许生产证的,填写“未获证”。
  4、“食品执行标准号”一栏,食品生产中无标准的,填写“无标准”。
  5、“添加物质名称”一栏,GB2760-2011标准中规定的单一添加剂品种,要按照标准名称填写;复合添加剂要在名称后注明“复合”;其他添加物质注明“其他”。
  7、“用途”一栏,GB276-20110标准中规定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不必填写,GB2760-2011标准外的复合添加剂和其他添加物质要填此项。
  8、“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清的,填写“不清”。
  9、“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号”一栏,无证的填写“无证”;进口食品添加剂不需要填写此栏。
  10、“实际最大使用量”是指使用中的实际添加比例,填写时应写明单位,如“g/kg”、“mg/kg”等。
  11、“添加剂来源”是指从市场采购(填“A”)、从厂家或厂家定点经销单位采购(填“B”)。
  12、“添加剂来源详细信息”是指购买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如实填写。

  附件2:
  进口食品调味料及添加剂使用登记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法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联系人

序号

进口食品调味料/添加剂品种

进口国家/地区

用途

应用产品范   围

用 量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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