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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指标
八类
考核内容42项
分值
110
考核评分标准
自
评
考
二、
制
度
建
设
(13分)
(6)落实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各项制
4
①制定规范性文件,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得1分,经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得1分,重大规范性文件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的,得1分,实行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的,得1分;②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实行立项论证的,得0.5分,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公开听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得0.5分,实行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的,得0.5分,按法定程序提请本级政府审议的,得0.5分。
(7)依法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2
①制定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得2分。
(8)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法定形式公布
①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按规定时间予以公布的,得2分。
(9)依法履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职责
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在正式发布后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报备率达到100%
的,得2分。
(10)实行政
府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定
期清理
3
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定期评估,对需要修改、废止的及时提出建议的,得2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及时废止的,得2分;②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得1分。
三、
行
政
决
策
(11)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①科学界定重大行政决策、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程序及相关制度的,得1分;②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有关方面及群众意见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得1分;③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听取社会意见的事项范围、形式、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作出规定并落实的,得1分。
(12)实行行政决策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①重大行政决策在作出前经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得1分;②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的,得1分;③讨论、采纳论证意见或者建议情况有详实记录的,得1分。
(13)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
①重大行政决策经政府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有详实记录的,得2分。
(14)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
①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的,得1分;②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的,得1分;③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以规定的形式公布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并允许公众查阅的,得1分。
(15)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
①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对违法决策造成经济损失、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侵害公共利益的,依照有关行政过错、错案追究等制度,对有关行政首长和行政分管领导追究相应责任的,得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