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两工地”范围内安装使用塔式起重机安全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实现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对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控,提高安全管理效率,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2011年8月15日至2011年9月30日)。各地、各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在充分掌握本地区、本单位在建项目塔式起重机使用情况以及市场上各类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的情况下,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充分考虑各类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与本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的对接,确保该监控装置信息能接入远程视频监控平台。各市(州、地)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建四局(黔)应于9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我厅建筑业管理处(联系电话0851-5360292)。
(二)平台搭建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30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于2011年12月30日前按方案要求完成本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的搭建和调试,该平台应支持省、地、县三级联网,实现全省塔式起重机运行安全监控数据信息高速跨平台传输,并将该平台作为本地区“两工地”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平台的一部分。
(三)安装使用阶段(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地区在建工程塔式起重机使用单位安装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对已开工并投入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最迟于2012年2月29日前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投入使用;对2012年2月29日以后办理塔式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并与起重机械整体验收合格后,按《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否则不得投入使用。项目工地上的塔式起重机没有安装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的,不得推荐全省安全文明样板工地评选。
四、功能要求
1、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应开放接口,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本辖区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该平台为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平台的一部分,并支持省、地、县远程监控管理平台联网。
2、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应以无线方式实现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对塔式起重机安全运行的实时监控,对违规操作实现实时远程报警,能通过自动触发报警手机短信或电话语音对违规操作实现实时远程告知。并同步将相关监控数据远程传输到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
3、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应具备良好的环境适应性和抗干扰功能,满足在建筑施工工地复杂工作环境及雨雪大风等极端天气正常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