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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七)对因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会计事项发生变化的,追溯调整后引起以前年度应税所得额或应税收入变动的,企业净增应税额在企业上市前按照法律规定补正申报、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不予处罚。

  (八)上市后备企业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认定并报同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后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 ),可作为作价依据,不影响股份制改造手续的办理。

  (九)上市后备企业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可归原企业股东持有;从股份公司设立到上市期间,仍享受原有优惠政策。

  (十)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新增用地,优先保证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优先供地。

  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

  (十一)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对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财政予以全额扶持。

  (十二)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上市辅导至上市之日止,比上年度有新增利润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当于其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补贴。

  (十三)企业上市后 5年内,按每年增量税收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的 50%给予奖励。

  (十四)上市企业改制过程中,原通过行政手段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的,按规定重新评估并补缴出让金,对其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扣除农业开发资金后,由地方财政全额奖励给上市企业。

  (十五)加大对技术创新、改造等重大项目资金支持。市发改、经信、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在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专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及国债项目财政贴息等各类政策性资金等方面对上市后备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市级预算安排的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

  (十六)当上市后备企业出现短期流动资金困难时,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根据企业情况可安排适当的财政性资金借款支持。

  (十七)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和担保风险补偿基金,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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