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根据商务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综合型示范基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综合型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特殊监管区的批准设立证书复印件;
(三)基地内企业出口规模、出口增速情况;
(四)基地内主要企业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品牌建设情况,自主营销网络建设情况,知识产权、主持或者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相关国际标准认证情况。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一式两份,提交复印件的核验原件。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
(二)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察,并进行评审;
(四)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情况确定示范基地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未发现重大问题的,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认定为示范基地并授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被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型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和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海关依法批准设立的特殊监管区,自提交示范基地申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成为深圳市专业型或者综合型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示范基地,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报送基地培育、发展和运行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示范基地发展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情况等。
第十六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示范基地认定条件的,取消示范基地资格。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取消示范基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