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商标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完善商标保护协作机制。加强工商部门与海关、公安、司法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执法合作,建立商标保护联系会议制度和商标案件通报、移送制度,完善商标保护综合治理机制;加强商标保护跨区协作,形成快捷、高效的商标保护网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市场以及进出口贸易等重点领域的日常监管,尤其要强化对驰名著名商标、涉农商标和涉外商标的保护,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恶意仿冒驰名著名商标、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查处商标违法大案要案,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充分运用行政和司法手段打击商标违法行为,有效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加大商标行政指导力度。工商、财政、公安、经信、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企业商标工作的指导力度,引导企业主动及时地申请商标注册,把商标战略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在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防范化解企业商标运作中的风险。指导企业对准备进入的行业提前注册商标,合理扩大商标注册类别,扩大保护范围;指导出口型企业积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拓展国际市场,提高自主商标商品出口比例。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商标运用能力。引导和帮助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商标管理部门,建立商标管理制度,规范商标的设计、申请、注册、印制、保管、发放、使用、销毁、变更、转让、许可等方面工作,健全商标价值评估、统计、对外合作、信息检索和重大事项预警等制度,提高自我维权的意识和应对商标纠纷的能力。
(四)加快驰名著名商标创立进程。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分类指导、重点突破,重点抓好驰名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和认定工作。建立商标梯队培育和发展机制,按照发展一批、培育一批、补充一批、储备一批、年年更新、动态管理的原则,扎实有效地推进驰名著名商标创立工作,实现驰名著名商标数量和质量的突破。地区重点培育推荐驰名、著名商标,各县市重点培育著名、知名商标。要选择一批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地区产业政策,具有一定规模、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力,致力于创建驰名著名商标的企业,制定扶持措施,建立联络机制,强化指导力度,实施全程跟踪服务,进行重点培育,加快发展壮大全区驰名著名商标阵容。驰名著名商标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广告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商标品牌的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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