㈥加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指标控制力度
15、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和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应达到以下标准:
(1)综合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不超过4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综合医院儿科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5%、急诊患者不超过5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20DDDs以下(按成人规定日剂量标准计算)。综合医院妇产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指标参照妇幼保健院控制使用标准执行。
(2)口腔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7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不超过5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3)肿瘤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4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10%、急诊患者不超过1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30DDDs以下。
(4)精神病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5%,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5%、急诊患者不超过1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5DDDs以下。
(5)妇幼保健院(含妇产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不超过2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16、住院患者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剖宫产手术除外),抗菌药物品种选择和使用疗程合理。
17、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其中腹股沟疝修补术(包括补片修补术)、甲状腺疾病手术、乳腺疾病手术、关节镜检查手术、颈动脉内膜剥脱手术、颅骨肿物切除手术和经血管途径介入诊断手术患者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
㈦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
18、建立全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并与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互联互通,定期公布全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督促指导全市医疗机构合理应用抗菌药物。
19、医疗机构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有条件的医院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出现使用量异常增长、使用量排名半年以上居于前列且频繁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企业违规销售以及频繁发生药物严重不良事件等情况,及时调查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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