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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各级国税机关年度终了后必须对所有税收票证用存情况进行一次盘库和清点,并将盘库和清点结果与票证报表一起归档。
  第十五条 税收票证损失处理。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严防票款损失,一旦发生损失,要酌情查处:
  一、因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虫蛀、鼠咬、霉毁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造成票证损失时,由受损单位及时组织清点核查。清查后票证没有发生丢失,仅发生毁损的,要造册登记,写出书面材料,经县、市国家税务局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后,予以核销;票证发生丢失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二、因被盗、被抢或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丢失票证时,应及时查明丢失票证的名称、字轨、号码和数量,并立即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缉,通报毗邻地区国税部门协助查找,声明作废。经查确实不能及时追回的票证,要造册登记,写出书面材料,经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到有权核销的上级国税机关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
  三、票证损失残票和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应封存保管,按规定直接销毁,不作废票处理。
  四、丢失票证的,应查明责任,对责任人按下列规定责令其赔偿:
  (一)有价证券照价赔偿。
  (二)税收小额通用完税证、税收大额通用完税证、计算机通用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税票调换证、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每份赔偿100元至300元。
  (三)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每份赔偿200元至500元。
  (四)其他税收票证每份赔偿50元。
  以上赔偿款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入国库。
  五、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缴款书,国税机关应要求其写出书面情况,经国税机关核实后,由其将所丢失的票证登报声明作废,在处理中发生的费用由缴款人承担。
  六、损失的各种税收票证(包括已进行赔偿处理的)由有权核销的国家税务局核销:
  (一)一次性发生损失税收票证50份以上的由市级国税局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查核销。
  (二)一次性发生损失税收票证50份以下(含50份)的由市级国税局审查核销,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丢失定额完税证,在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核实照价赔偿款已入库后,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核销,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四)核销手续:发生税收票证损失时,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通报,声明作废,同时抄报市级国家税务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经过一定时间(通常为半年)的查找,仍无法找回,由发生税收票证损失的国税机关对责任人按本办法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后,写出核销请示逐级上报给有核销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请示要附有通报、损失票证单位(部门)及县、市局调查处理意见、责任人损失票证情况说明、赔偿、罚款入库凭据复印件、声明作废复印件及“票款损失报告单”等材料。县、市局或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接到报告后,根据本办法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作出批复。同意核销的税收票证均作销票不销案处理。不同意核销或未核销的税收票证损失在“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的“损失未结”栏上列报。
  第十六条 税收票证销毁。
  一、销毁的票证包括:已填用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票证、停用票证、损失残票、损失后追回票证、以及印发税务机关规定销毁的票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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