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注重发挥博士后合作导师作用。要充分发挥合作导师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质量管理过程中的核心作用,提高合作导师的责任意识。合作导师可根据科研项目的需要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可实行弹性聘用期限,或适当延长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合作导师可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表现,在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弹性待遇。
(十三)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薪酬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可由设站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或者执行协议工资或者年薪制。积极研究,妥善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尽快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消除后顾之忧。有关部门、设站单位要为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的工作安排、落户及未成年子女入学(托)等提供便利和帮助。
(十四)切实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职称问题。出站在(来)辽宁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可直接认定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五)促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交流。广泛开展博士后研究人员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全国博士后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积极争取国家博士后国际交流项目和资金支持,加大招收外籍博士后和留学回国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力度。鼓励设站单位同海外高水平教育、科研机构、企业建立联合研发基地,合作培养博士后人员。在保障交流畅通的基础上,规范交流程序,防止人才和技术流失。
(十六)改革评估机制。建立、完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和企业项目博士后定期考核制度和科学的评估体系,全面评价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和企业项目博士后的科研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工作开展好、招收人数多、科研成果多、效益大的站(基地),予以表彰、奖励;对评估不合格,或者设站后连续2年未招收博士后人员的,要限期整改;1年后评估仍不合格,或者仍没有博士后人员进站的,取消设站(基地)资格。
(十七)完善博士后评估工作。加强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合同制管理和目标考核。通过双方签订协议或者采取其他预定方式,博士后人员可以“全日制”在站从事研究工作,也可在保证完成研究项目的前提下,实行“弹性制”工作时间,兼职从事研究工作,也可以实行“项目申领制”,在站外从事研究工作。改进企业博士后评价机制,更加注重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对企业技术水平的提升和经济效益的贡献,更加注重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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