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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黄浦区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制度》、《黄浦区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制度》、《黄浦区人民政府领导参加事务性活动制度》区政府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3.流程要简化。各类会议要坚持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的原则,简化会议议程,缩短会议时间,提倡开小会、开短会、开解决实际问题的会。
  4.准备要充分。凡有关部门提出召开的全区性大会,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做好各项会务准备工作,包括印制会议材料、落实会场、印发通知、布置会场、落实安全保卫以及安排新闻报道等,确保会议取得实效。
  (七)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区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范和办理流程。

  黄浦区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制度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文办理制度》、《黄浦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一、报批条件
  (一)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或有关单位报送区政府,请求指示、批复、发布、印发、批转、转报,需要区政府审批的各类文件,必须在区政府的法定职权范围之内。
  (二)需区政府印发、批转的文件一般应属于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各有关方面普遍执行或周知的事项,报批单位应当提供会签意见、明确信息公开属性和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报区政府审批的文件涉及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协商,报批单位应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协商一致并会签后报区政府审批。其中,涉及机构编制的,应事先征求区编办意见;涉及财政经费的,应事先征求区财政局意见;涉及项目立项及资金的,应事先征求区发展改革委、规划土地局、财政局意见;涉及信息化项目的,应事先征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和科委(信息委)意见;涉及办公用房调整的,应事先征求区政府机管局或区发展改革委意见;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事先征求区政府法制办意见。如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报批单位应如实写明不同意见,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区政府协调或裁定。
  (四)属于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正常工作范围的事项,报批单位应直接向业务主管部门行文。业务主管部门应直接行文审批,不得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
  (五)除特别紧急的事项等特殊原因外,不得越级或越过主管部门向区政府行文请示;请示不得多头主报,并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要求区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区政府领导个人;除总体规划、工作方案等整体性很强的内容外,应一事一报。对明显不符合行文规则又无特殊原因的请示性公文,区政府办公室作退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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