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全面、忠实地履行
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连续性、稳定性和开创性相结合,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七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区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和合作交流等活动。
第八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和局依法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各委、办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执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等规定。重大决策应充分发挥区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和法律顾问团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评估、听证、比选等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十条 凡涉及全区总体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民生政策、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区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制度,应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相关法律和政策法规、市区发展规划和区政府各项政策制度为依据,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评估分析,涉及多部门的,应充分听取各部门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区人大、区政协意见。政府实事项目等民生事项,还应通过居民座谈会、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区政府在决策中,要科学判断宏观形势,准确把握不同阶段经济发展与结构调整的特征和规律,针对不同情况,制定针对性政策、措施和制度;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