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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区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区政府的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和结果的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四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做好法制宣传工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有关部门应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建立健全联动执法机制,继续推进文化市场、城区管理、公共安全领域的综合执法,强化执法的权威性。
  第十七条 认真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切实提高执法公信力。
  第十八条 认真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区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深入推进财政预算与决算、以民生为重点的财政专项支出和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不断适应互联网应用的新变化,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新闻宣传和管理工作。加强新闻应对,进一步提高对外主动引导舆论的整体水平。

第五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九条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区政府根据每年经区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目标和工作要求。各部门按照区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要求,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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