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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一)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企业集团和各单位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应在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经规定程序审核的基础上,按分管副区长、区长的顺序报批,特别重要的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区政府发布的各类公文,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内容涉及两位或两位分管副区长以上的,经有关副区长会签后,再由区长签发。区政府各部门需以区政府名义印发、批转或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的文件,应在请示中注明信息公开属性。
  (三)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所请求事项或部门的拟办意见;审签文件时,应当用钢笔或水笔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
  (四)区政府各部门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所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凡是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公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及时对外公布。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内、外事活动制度。区政府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内、外事活动制度。
  (一)为保证区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除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企业集团和各单位举办的各类礼仪性活动。
  (二)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企业集团和各单位邀请区政府领导参加涉外经贸活动和其他外事礼仪活动,由主办单位拟定活动方案,经区政府办公室报区政府批准。会见香港、澳门人士参照上述规定办理;会见台湾人士或华侨,须分别报区台办或区侨办审核。
  第三十三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离沪外出请假销假制度。区政府严格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离沪外出请假销假制度。
  (一)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区属企业集团等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重大事件的处置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
  (二)区长离沪出差、休假,应当事先向市政府报告。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离沪出差、休假,应当事先向区长报告;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区属企业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离沪出差、休假,需事先向区政府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长、分管副区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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