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单位申报推荐程序是否规范、严格,过程中是否做到了三次公示、涉及申报者个人的申报评审条件是否真实可靠等。发现申报推荐程序不严格、公示程度不充分或申报评审条件不具备等,其申报材料不得向同级政府人社(人事)部门或评委会办事机构推荐。主管部门的职称业务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3、各级人社(人事)部门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申报人及所在单位是否在国家允许的职称评聘范围,所在单位是否受评聘岗位名额限制,申报人数是否在核准的相应申报名额内,申报人的条件是否符合相应的申报评审条件,申报材料的填写内容是否规范、齐全,表中填写的内容与要求报附的相关材料是否一致等。
对存在上述问题的材料不得向上一级政府人社(人事)部门或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推荐。对所管理范围内合格的评审材料,需进行整理汇总,在限定申报推荐期限内向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出函,一次性推荐。市、县人社(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称)部门负责人、省直主管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4、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指定专人根据《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和年度评审安排意见,对申报推荐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发现存在申报推荐工作程序不严格、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申报评审条件,以及有明显作弊、造假现象的推荐材料一律拒绝接收。
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规定申报时限期满后,要对所接收的推荐评审材料按规定进行分类汇总整理,对问题需研究确定可否参评的推荐评审材料需单独列出。评委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5、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所受理的推荐评审材料汇总整理完毕,于评审工作开始一周前,通知本评审委员会主管部门(高评委通知省人社厅)在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下,对接收的评审材料进行集中审议。集中审议的重点是:听取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总体情况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拟定处理意见;确定拟参加评审人数和人员名单。
四、严格申报评审监督管理
加强高级执行评审委员会组成管理,拟参加评审人数和人员名单确定后,根据参评人员的专业分布和特点等情况,由评委会办事机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在批准的相应评委会评委库成员名单中提出当次评审的执行委员建议名单,经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查同意后,报本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执行。执行评委名单要严格保密,在评委会召开前任何人不得向外透漏有关执行评审委员会组成的任何信息。
切实做好评审结果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和业内同行人员监督。各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结束后,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把评审结果于3天内,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对收到的反应都要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查核实。
各单位进行的申报推荐评议和评委会召开前进行的集中审议,评审过程中的答辩、考试、专业学科组评议结果汇报及评委会大会表决等各个主要环节,均需在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下进行。各单位、各级职称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所有参与职称评审工作人员和评委的职称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工作。凡是集体审核、评议、研究得出的结果,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任何人不得违反职称申报、推荐、审核、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行事,否则将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五、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申报人员必须如实填报和整理申报评审材料,对所填报信息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内容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当年申报参评资格或评审通过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有关当事人视事实情节,给予取消今后1至3年申报资格的处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批评。
各推荐单位、各部门职称工作人员,都要对所推荐、审核通过的评审材料负责,若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属单位集体违规违纪的,取消相关申报当事人申报资格,并对单位提出通报批评;属有关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在取消申报相关当事人申报资格的同时,根据所应承担的责任对有关人员分别给予通过批评、建议调整工作岗位,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各位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要坚持原则、遵守纪律、秉公办事,要熟悉和掌握有关政策,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审查、介绍、评价每个被评审对象的情况时,都要出以公心,实事求是、准确客观,不以感情代替政策,更不以原则做交易,降低评审标准和质量,损坏评委会集体声誉。若有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评委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