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在制度模式和政策框架等方面基本保持一致,即: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筹资方式是个人(家庭)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待遇支付结构是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这主要是考虑到:首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所覆盖的城镇居民,没有单位给他们缴费,只能依靠自己缴费和政府补贴,这与农村居民有共性,而与职工有较大差异,因此不宜采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其次,
社会保险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二者模式一致,有利于制度衔接融合,将来还可以整合成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我省已有部分县按照这一模式开展了先行探索,得到群众认可,取得了初步实践经验。
六、我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对灵活就业人员,应鼓励他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的最低标准为每年每人100元(与新农保一样),让收入较低的居民也有能力缴费参保;对城镇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原则上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考虑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和缴费能力普遍高于农村居民,为体现多缴多得,因此规定缴费标准从100元至1000元设10档;由参保人在多档中选择,有利于适应不同收入水平群体的需求。
2、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两部分。补贴责任划分是:中央和省负责出口补,市、县两级负责入口补。
(1)出口补。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国家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省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补贴。实现全覆盖后,调整待遇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
(2)入口补。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45元、缴500元及其以上补50元。上述缴费补贴和政府代缴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提高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制定长缴多得的鼓励政策,积极引导中青年城镇居民普遍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