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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3、其他资助。与新农保制度相比,城镇居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因此没有规定“集体补助”的筹资渠道,但是保留“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作为国家提倡的辅助渠道。
  (三)个人账户。县(市、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镇居民的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分项目记入个人账户,实账管理。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
  (四)养老金待遇及领取条件。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无论男女都是60周岁。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国家及省试点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五)相关制度衔接。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关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镇居民利益不受损、待遇标准不降低的原则,妥善做好制度衔接工作。
  七、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补助水平和办法与新农保一致
  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补助水平和办法与新农保一致,即: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这样,一是在政策层面上,不扩大城乡居民之间的差别,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念;二是符合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趋势,有利于两项制度合并实施;三是便于操作,在实现制度全覆盖后,适时统一提高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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