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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
(桂国税发〔2009〕190号 2009年8月14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管户清查
  各地要按照区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130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状况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166号)的要求,在2009年第三季度开展一次税收征管户籍清查,要注意加强与工商、质检、地税、经济普查等部门的联系,利用各部门的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防止漏征漏管户。注意通过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的税务登记,及时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一)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的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力度,对纳税评估中发现涉嫌偷税的要及时移送税务稽查,稽查局要及时认真检查、核实,并将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有效促进税源管理。
  (二)加强对建材、钢材、家具、服装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要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要实行查账征收。
  三、加强欠税清理
  (一)各市国税局要实行欠税目标责任管理,在严格控制新欠的基础上,力争压缩陈欠20%以上。对于往年陈欠,按总局规定可暂先将欠税清理入库。从2009年8月至12月,区局将按月通报上月各市清理陈欠的情况。
  (二)各级稽查部门要加大往年查补欠税的清缴力度,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实际情况,摸清欠税企业的财产情况和人员去向,制定切实有效的追缴计划,狠抓执行工作的落实,依法追缴欠税。
  四、加强消费税税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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