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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

  (一)加强成本管理。加强税法规定的成本和会计成本差异的管理,加强对纳税人制造成本分配、间接成本分配的管理,对间接成本分配要明确提出合理分配的原则要求。
  分行业规范成本归集内容、扣除范围和标准。利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审核比对总分机构有关信息。严格查验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依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理解释的成本项目。
  (二)加强费用管理。一是加强对费用扣除项目的管理。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防止资本性支出的即时扣除以及税法规定的限制性费用扣除,严格区分个人和家庭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二是加强对递延费用的管理。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且按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费用,要实行台帐管理。三是加强对工资性支出税前扣除的管理。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三)加强税金的管理。加强对纳税人缴纳税金税前扣除的管理,严格按税法规定区分允许税前扣除和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税金,对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税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加强资产损失扣除的管理。严格区分需要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项目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项目。对需要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凡应审批而未审批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做好相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凭证及证明的保存、归档,并对纳税人自行扣除的资产损失进行跟踪管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补缴税款。
  八、加强企业计税收入管理
  (一)根据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对不同收入项目的确认原则和标准界定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包括货币形式收入和非货币形式收入。对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对取得非货币性收入数额较大需要分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项,实行分户分项目台账管理。
  (二)对企业收入的管理应以企业有关凭证、文件和财务核算软件的电子数据为抓手,全面掌握企业经济合同、账款、资金结算、货物库存和销售情况,核实企业收入。以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为抓手,核实不征税收入。以对外投资协议、合同、资金往来凭据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税后利润分配决议为抓手,核实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利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比对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收入数据、上游企业大额收入与下游企业对应扣除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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