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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

  九、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四)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五)对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汇总纳税企业;上市公司;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十、加强对非营利性组织税收管理
  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认真做好非营利性组织的认定工作,严格区分非营利性组织的营利性收入和非营性收入,对其营利性收入要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收入和非营性收入及成本费用无法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政策。
  十一、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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