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股权交易所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相关信息。对企业重组业务要按《财政部、国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进行处理,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
十二、加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管理
要加强与工商,外经等部门联系,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规定,加快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和登记以及相应税收管理工作,防止利用海外注册企业进行避税。
十三、反避税工作
(一)要在总结、分析、评估关联企业年度关联交易申报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税收征管实际,确定避税嫌疑企业。
(二)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加强对避税嫌疑企业调査分析,对避税嫌疑企业调查分析应包括:基本情况分析、财务指标分析和功能及职能风险分析。
(三)南宁、桂林、柳州、梧州、北海、贵港、玉林等市国税局应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桂国税发〔2009〕130号文件确定的调查对象,认真做好被调查企业的基本情况分析、财务指标分析和功能及职能风险分析。并在2009年9月10日前将书面调查分析报告(附光盘)上报区局(国际税处)。
十四、加强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各级稽查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好对建筑安装业的专项检查,加强与征管、税政等部门的配合协调,结合打击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重点加强对假发票买方市场的检查,进而延伸检查相关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征管问题及时提出税务稽查建议。
十五、开展医药零售行业税收专项整治
按照总局的要求,全面采集医保中心支付给各定点药店的医保费信息,与医药零售企业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的不实申报行为。
十六、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