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代征税款信息传递问题
各级国家税务局(计统部门)于月终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将代征税费入库相关信息传送同级地方税务局(计统部门),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按月在《税收月快报》报表中反映。
代征税费信息传递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计统部门)另行规定。
五、关于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
在严格依法治税、依率计征的基础上,为尽可能方便基层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高效操作,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确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
(一)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注明的纳税人注册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二)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根据 《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关于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精神,一律统一按照负责代征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公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公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公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公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市区、县城、镇的区域范围的划分,按相关行政区划的规定执行。
六、关于代征税费预算级次问题
为适应在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和简化办理代征管理软件初始化的需要,并简化各基层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开展代征工作的具体操作,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预算级次分为市、县(市)两级。
七、关于统一规范代征具体业务操作问题
为确保各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规范操作,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了《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操作业务指南》,请各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真做好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切实做到统一规范操作。
八、关于代征工作时间安排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