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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2011年青蒿购销秩序的通告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2011年青蒿购销秩序的通告
(酉阳府发〔2011〕62号)


  为切实抓好2011年全县青蒿购销工作,有效维护正常的购销秩序,实施“酉阳青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2011年青蒿购销秩序事宜通告如下:

  一、按照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1年药业工作意见》(酉阳府发﹝2011﹞8号)要求,酉阳青蒿种植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谁投入、谁受益”原则,实施备案制管理,依法维护酉阳青蒿正常的购销秩序。企业或个人自主在自己发展基地按市场价组织收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在别人发展的青蒿基地购销青蒿,扰乱青蒿购销秩序;青蒿种植户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约销售青蒿;县外公司与我县乡镇签订合同发展的基地(已报县农委备案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受到保护,由各乡镇进行核产定量,县农委严格审查后方可核发调运检疫证。

  二、从事青蒿购销必须依法取得核有农副产品购销的《营业执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购销。对非法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三、必须依法进行植物检疫登记,获得植物调运检疫签证后方可从事青蒿调运。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从事青蒿调运者,由县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封存、没收、销毁在运青蒿,并根据《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条,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进一步加强“酉阳青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对涉及青蒿质量和不符合管理规范问题,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五、质监局牵头成立“酉阳青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执法小组,县公安、工商、食药监、农业等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巡查力度,对于无证从事购销、运输青蒿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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