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发放的转移联单实行统一的编号管理,在编号处加盖淄博市辐射环境和危险物监督管理中心公章。
(四)联单运行
转移联单领取后,应在20日内转移完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填写并运行转移联单。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区县环保局,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3、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4、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5、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三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三日内报送市环保局,(同时向区县局上报复印件),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市内转移的,联单第五联报送接受地区县环保局;跨市接收危险废物的,联单第五联报送市环保局(向所在地区县局上报复印件)。
6、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地环保局,并通知产生单位。
(五)联单归档
1、转移程序完成后,各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将联单送交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时返还上次领取的联单后,才可领取下一次的转移联单,如逾期不交或者故意隐藏的,市局在一段时间内,将不予批准其任何转移行为,情节严重者,将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
2、转移联单各联留档保存期限均为5年,以贮存为目的的危险废物转移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市环保局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移出(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二、跨省危险废物转移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