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一旦审批,不得擅自调整规模和更改实施内容。确需变更的,须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项目实施前,由项目主管部门确定项目实施业主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施工合同制和建设监理制。
扶助项目的招投标,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扶助项目实施结束后,扶助项目验收前,项目业主应根据有关行业规程规范及时组织项目完工验收,并形成完工验收报告。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县移民后扶管理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进行。
第十一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单位应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书。扶助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管理、效益指标、工程审计、决算和档案资料整理等。
第十二条 扶助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县政府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建立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基金库。同时积极申请市级补助资金、有条件的整合其他专项资金、组织项目村组群众投工投劳,做到花较小的钱办最大的事。
第十四条 小型水库群众困难扶助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县财政局负责小型水库群众困难扶助资金的收支管理、监督检查和会计核算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负责具体项目年度计划、实施管理、检查验收、费用支出审查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作为小型水库群众困难扶助资金的报帐人,负责小型水库群众困难扶助资金的申请。做到报账程序科学规范,报帐原始资料真实完整,资金拨付及时、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直接费。包括项目建设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人工费等。
(二)项目建设间接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费,征地拆迁费,检测检验费,监理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