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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三)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享受退休人员死亡相关待遇。个人缴费账户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五、其他问题
  (一)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延续缴费的办法缴满至15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二)适用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不愿补缴参保的,可以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关于将未参保五七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83号)不再执行。
  六、时间安排
  此项工作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开始,到2011年12月31日结束。
  七、工作要求
  (一)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等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好事办好。
  (二)各地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力争做到让每个符合条件的人员都了解这一重大惠民政策。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和经办流程,开辟专门服务窗口,提供方便快捷服务。集中时间和人力,确保在今年底前完成任务,避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
  (三)各地要认真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费用缴纳和待遇核定工作。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审核把关,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对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要认真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弄虚作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 各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沟通上报,严禁乱开政策口子,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市工作进展情况,各市要在每季度末,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山西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汇总表》,2012年2月底前报送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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