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五条 (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在公文形成时同步进行保密审查,确定公文公开的属性。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前款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的公文发文单上,设置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一栏。
第六条 (公开属性的提出)
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应当在完成公文草拟后,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发文单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一栏上填写其公开属性。
提出的公开属性为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不予公开的理由属于国家秘密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设定密级以及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
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认为公文不属于
《条例》和
《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的,也应当在发文单上注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开属性的审核)
行政机关的有关科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将公文的公开属性交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的业务机构提出的公开属性持有异议或者难以认定时,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提交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对于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查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的业务机构提出的认为公文不属于政府信息的意见持有异议或者难以认定的,应当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查确认。
第八条 (公开属性的批准)
行政机关的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批准公文的公开属性。
第九条 (公文目录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