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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全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

  (二十七)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与要求。本通知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投资类企业所有高管人员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法记录或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至少3名高管人员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二十八)申请注销备案。股权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注销备案:(1)解散;(2)主营业务不再是股权投资业务;(3)另行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二十九)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通过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社会举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向社会公告等制度,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已经完成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将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其是否遵守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以通过信函、电话询问、走访、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方式,了解其运作管理情况。
  (三十)对规避备案监管的处理。省发展改革委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未按本通知规定备案的,将书面督促其在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没有备案的,将其作为“规避备案监管的股权投资企业”、“规避备案监管的受托管理机构”,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告。
  (三十一)对运作不规范的处理。对运作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将书面督促其在6个月内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将其作为“运作管理不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运作管理不规范的受托管理机构”,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四川省企业信用网等向社会公告。
  (三十二)行业自律。组建省级股权与创业投资协会,作为该行业非盈利性组织,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对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鼓励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及托管银行、相关中介机构自愿申请成为该行业协会会员,并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三十三)实施。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之前已经在我省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实施后3个月内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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