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
(酉阳府办发〔2011〕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强化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强农惠农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有效使用,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办发〔2010〕323号)相关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认识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逐年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县委、县政府始终坚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县工作的重中之重,投入大量涉农专项资金,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但也有个别部门和乡(镇)在强农惠农资金的管理使用中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职责不够明确,资金管理分散导致资金安全风险加大;责任不够落实,只重视资金安排、拨付,不重视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管理不够规范,资金申报、分配、拨付、使用、检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存在一定漏洞;监督管理不够到位,存在挪用、骗取、套取、贪污、侵占强农惠农资金的行为。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强农惠农资金的安全运行和使用效益的充分发挥,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全县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务必提高认识,强化强农惠农资金是“高压线”的法纪意识,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强农惠农资金真正惠及农村和广大农民。
二、明确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对象和范围
我县涉及强农惠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加强监督管理的对象。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是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乡镇及其工作人员、村(社区)及其干部、实施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个人。中央和市、县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投入,包括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扶贫、供销、交通、人力社保、教育、科技、民族、民政、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广播电视、移民、环保、气象等有关部门分配下达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救灾资金、扶贫资金等强农惠农资金,都要纳入监督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