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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山西省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和园林道路申报与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

  (六)近三年来,无砍伐树木、侵占绿地现象;或无媒体曝光现象;
  (七)县(市、区)、市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园林道路的申报条件,可参照省级标准自行制定。
  三、申报时间
  山西省城市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和园林道路实行年度申报与考核。申报时间为当年的6月份,考核时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适时组织。
  四、申报程序
  (一)县(市、区)的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和园林道路,由县(市、区)园林(建设)主管部门推荐,设区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考核;
  (二)设区城市的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和园林道路,由设区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考核。
  五、申报材料
  (一)《山西省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和园林道路申报表》;
  (二)各申报单位、居住区和道路管理养护单位自查结果的报告;
  (三)单位(小区、道路)绿化规划总图及实施情况说明;
  (四)县级、市级园林单位(小区、道路)的命名文件及相关材料;
  (五)县(市、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附专家组初审意见及打分表)。
  六、考核程序
  (一)我厅接到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核,并提出整改意见及建议;
  (二)设区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后,将整改报告(附整改后图片)报我厅,由省园林单位(小区、道路)评委会组织评审;
  (三)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由我厅命名。
  (四)被命名的园林单位、园林小区,我厅只命名不授牌,各设区市园林主管部门可按全省设计的统一样式制作并授牌;园林道路按照相关要求,设置实地标示牌。
  七、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的“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和“园林道路”实行复查制,自公布命名起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称号,复查不合格的,或期间接到举报有重大破坏绿化成果事件经核查属实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称号。具体复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安排。

  附件1:山西省园林单位考核标准;
  附件2:山西省园林小区考核标准;
  附件3:山西省园林道路考核标准;
  附件4:山西省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和园林道路申报表
  附件5:山西省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和园林道路授牌及设置标牌的有关规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山西省园林单位考核标准

  一、绿化规划设计。单位庭院绿化应有绿化规划和种植设计的相关图纸和设计说明书。新建的单位要有绿化的平面图和效果图;原有单位改造的要有绿化平面图。所有图纸需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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