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主要由当地政府举办,也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集体举办。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等。在自治区已经安排村级组织综合活动场所卫生室建设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尽快实现“一村一室”目标。
  村卫生室基本医疗设备配备,在自治区农牧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综合整治工作中,按照自治区、地(市)、县三级财政分担的办法逐步解决;县级财政在自治区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按农牧民人均4元标准建立村卫生室公共卫生设备更新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管理,专项用于村卫生室定期更新医疗设备。
  四、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一村两医”目标,进一步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实施培训项目,加大培养培训力度。对现有的乡村医生,要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加强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每年进行免费培训,对新招录的乡村医生不少于2次培训,培训时间根据其掌握医学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达到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和预防接种、妇幼保健、传染病防治以及重点疾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需要来确定。各地(市)要切实加快对乡村医生的规范化培养步伐,定向培养后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工作。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从2012年起,自治区财政下达的农牧区卫生人员专项培训经费,应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培养培训工作。到2012年底前,实现每村达到2名乡村医生的目标。
  五、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
  (一)强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并加强考核,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奖励补助。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业务经费补贴包括人员工资补贴、奖励补助等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