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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和《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和《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制度》的通知
(晋建市字[2011]274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姜伟新部长重要指示及郭允冲副部长在全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和《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姜伟新部长重要指示及郭允冲副部长在全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电视电话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改进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市场监管,突出重点、标本兼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逐步构建诚实守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监管制度,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严格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严肃查处工程建设实施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使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不履行合同约定等问题得到有效遏止,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诚信守法意识不断增强,建筑市场秩序实现根本好转。
  三、重点任务
  (一)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立即开始清理本地区已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腐败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情况,巩固前阶段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成果,认真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对尚未依法处罚的尽快严肃查处,需要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罚的,尽快将处罚建议逐级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于8月10日前将本地区的处罚情况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所辖各县(区、开发区)的处罚情况于8月20日前上报省厅。
  (二)建立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长效机制,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主要工作长抓不懈,实现监管的常态化、严格化、动态化、联动化、信息化,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1、建立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制度,实现监管常态化
  实现对项目和主体行为的精细化管理,建立“项目部自查、企业旬查、县月查、市季查和省督查”制度。即工程项目部按照规范标准要求,每日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市场各方主体按照建筑市场法律法规,对企业自身及项目管理情况,每旬进行一次检查;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月对管辖工程进行一次检查,于下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对全市所有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检查并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告省厅,省厅根据各市情况,适时组织全省范围内的督查(一般每季一次)。各市、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时要做到全覆盖,同时要建立工程项目台账和主体行为信息档案,对检查结果分类汇总,将有关内容分别记入项目、企业和从业人员信息档案,作为动态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区、开发区)上报材料应包括检查总体情况、所有项目台账、主体行为信息档案及处罚意见、建议。省厅要对各市上报情况进行通报,将其作为各市年度评优评先的考评指标之一。
  2、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实现监管严格化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本月及第三季度的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要求,明确各方主体责任,重点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是严格规范建设单位行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不予验收和备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对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条件自行发包、规避招标、肢解招标、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指定分包单位、强迫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不符合程序的要停止招标、废除招标结果;违法开工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工,下达执法通知书,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建设工程的查处力度,因违法建设擅自施工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监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是严格规范工程承包行为。承包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各方责任主体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超资质承揽业务、出卖转让资质证书等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需要降低、吊销资质(资格)的,提出处罚建议,由资质(资格)审批机关实施相应处罚。
  三是严格规范合同履约行为。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加强对合同履约的监管。检查中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和工程造价,或者政府投资工程要求带资承包、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按合同约定进行建设,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或与投标时承诺不符,注册从业人员无故变更或缺岗、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降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对有关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有关人员作出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记入企业(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资质资格日常管理,实现监管动态化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建市字[2010] 422号)要求,严格资质资格审查,加强动态监管,进一步建立对取得资质(资格)后企业和人员的动态考核长效机制,切实做到严格准入管理与加大市场清出并重,规范资质资格审批与强化过程监管并重。
  一是加强资质审查,严格市场准入。各市要严格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做好新申请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将批准企业有关情况及时报厅市场处备案。其次要做好上报资料的审查工作,明确责任,严格把关,重点审查企业注册资本金、人员、业绩等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认真核实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提高上报资料的质量,对弄虚作假和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坚决不上报,把好初审关。省厅对初审不严,上报资料问题较多的市和企业要进行通报批评。
  二是做好资质动态考核,严格市场清出。进一步建立对取得资质后企业动态监管的长效机制。认真做好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主动性,将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成果运用于动态考核中,重点核查企业的经济财务指标、主要管理人员、注册人员、市场行为等是否符合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对无故不参加动态考核,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连续两年无工程业绩,以及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降低或注销其资质。通过加大清出,使企业数量控制在合理水平,与工程建设任务相适应。各市要积极开展本市所属三级建筑业企业的动态考核,将考核结论报省厅备案,同时组织好由省厅考核企业的资料初审,保证年度动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无动态考核结论或动态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企业,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
  4、加强市场和现场的联动管理,实现监管联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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