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制定机关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否则不得发布施行。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审议前要经过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核,否则不予审议。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加大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力度,2012年,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登记、发布等程序,及时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并逐步建立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供公众查询、监督。积极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超过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
9.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立、改、废”并举,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清理。自2011年开始,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凡是国家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
五、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0.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在
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履行政府职能。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案件,加大对社会危害较大、直接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现象的执法力度,维护我区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深入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全面落实许可听证和许可决定公开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牵头,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