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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黄冈调查队《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黄冈调查队)

  为切实做好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物价稳定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70号)和省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湖北省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鄂价办规〔2011〕4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联动机制的意义和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利于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黄冈科学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建立联动机制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相结合,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联动机制的内容
  (一)补贴对象
  联动机制的补贴对象包括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含五保户)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启动条件
  启动联动机制的条件,由市物价局会同国家统计局黄冈调查队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依据,参考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年度预期调控目标,按年设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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