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顺政办发〔201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7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本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当前,我区仍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特别是随着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工作的推进,社会利益和群众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以构建和谐顺义为目标,坚持调解优先,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形成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二是合法原则,行政机关要公平、公正地化解矛盾纠纷,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是公平公正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四是注重效果原则,要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三)工作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