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配合法院开展行政诉前和诉中协调工作。
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案件诉前、诉中的协调工作。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立案阶段提出的协调意见,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履行;对人民法院指出的执法问题,应当立即核实、主动改正、消除负面影响;对因行政行为被诉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区政府法制办要发挥好对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行政调解信息分析上报制度。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的信息分析上报工作,及时通报本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研究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要及时摸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沟通,同时应当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定期对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二)健全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各行政机关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或规程,全面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行政调解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三)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考评机制。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要制定矛盾化解具体目标,对发生在本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对不积极主动配合行政调解工作、不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问责。
(四)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
各行政机关要积极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在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矛盾多发领域,要建立由有关行政部门主导的专业的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要主动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建立调解情况通报交流制度,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妥善化解各类纠纷。行政机关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在诉前已经做过行政调解工作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调解的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建立行政调解经费保障机制。